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7821号
原告: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39527303M。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94143693M。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卫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理论
书 记 员 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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