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1515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汉高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登州街道望阁楼3081号。
法定代表人:戴丽。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汉高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依卓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