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6民初45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大专文化,住会东县。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26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正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