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6民初45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大专文化,住会东县。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26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正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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