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3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九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乔,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鸿晓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颂秋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