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原哈尔滨电机厂交直流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15125号
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原哈尔滨电机厂交直流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仲维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院内厂房(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九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