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8895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三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马岭镇瓦嘎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郑周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贵煜,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恒鑫通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大商汇B2组团1栋2单元1003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祥,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余光友,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黔西南州三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恒鑫通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余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三祥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穆贵煜于2021年12月23日以自行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01执88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荣云
书 记 员 杨 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