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龙麟科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599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麟科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139号附20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系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龙麟科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49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方利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欧成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