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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旺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茅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5704号 原告:攀枝花市旺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华芝路1号4幢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23M3X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茅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1栋1**6层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A9TG6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攀枝花市旺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四川茅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旺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攀枝花市旺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攀枝花市旺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攀枝花市旺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