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士越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一方川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7民初3657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省一方川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约定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所需路灯。2018年2月6日,双方签订《灯具产品销售及安装合同》,起诉人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货款问题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即起诉人,住所地未在我院辖区,现起诉人向我院起诉,我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一方川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刚义
书记员  杜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