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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方源川月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初2508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南部县。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冲聪,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四川方源川月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方源川月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75元,减半收取计44.38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黄金迪
审判员刘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