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802民初8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绵阳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5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绵阳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牟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