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8646号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与上郡南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D196U。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22393787X6。
法定代表人:燕广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宋沅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