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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25民初38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姚安县。
被告: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禄丰市金山镇消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84632953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安县栋川中心小学(原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住所地姚安县栋川镇龙岗下新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5MB1B93421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为姚安县栋川中心小学党总支副书记。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安县栋川中心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