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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6民初13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大姚县。
被告: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消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846329536。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南,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证据不足,待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段世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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