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61号
申请人: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4799号。
主要负责人:张利萍,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芮莉,职务不详。
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与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851044.19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851044.19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4775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