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12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XXX号高新国际广场D座403号。
法定代表人:田云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应臻,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8,1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1269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8,1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现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123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革平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