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1269号之二
原告: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田云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应臻,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革平独任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革平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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