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371号
原告: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50号高新国际广场D座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6280302L。
法定代表人:田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81728R。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3元,减半收取计3571.50元,由原告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杨
人民陪审员 吴晓玲
人民陪审员 杨清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苗 琴
书 记 员 樊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