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87号
申请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50号高新国际广场D座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6280302L。
法定代表人:田云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1123号6幢4层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85227584X。
法定代表人:应臻。
申请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25256元(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户名: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账号:1013××××0544;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茗支行,户名: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账号:3682××××8406)。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自愿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25256元(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户名: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账号:1013××××0544;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茗支行,户名: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账号:3682××××8406)。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46元,由申请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代秀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承蓉
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