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86号
申请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50号高新国际广场D座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6280302L。
法定代表人:田云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1123号6幢4层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85227584X。
法定代表人:应臻。
申请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8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7月28日和8月12日依法分别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银行(账号:1013××××0544)存款740.81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茗支行(账号:3682××××8406)的存款459.03,两账户的冻结以325256元为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8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