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10462号
原告:***,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薇,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娴,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奥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闫大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四川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天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茂,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伟,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成都奥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通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申请追加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顶呱呱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薇、张娴,被告奥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杨琴,被告成都顶呱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茂、白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通公司在华西都市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公告对其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奥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14年9月21日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019年初其通过中国建造师网查询得知,奥通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擅自将上述证书注册至该公司名下,证书在其不知情的状态被奥通公司使用了近三年;奥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姓名权,其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来院。
奥通公司辩称,其因业务需要,于2016年2月18日与四川顶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点公司)签订《国家建造师聘用委托合同》,并依约付款71400元;2016年7月20日,顶点公司将***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至其处,但由于顶点公司无***的安全员B证,不符合其要求及委托合同的约定,其请求顶点公司联系***提供安全员B证或告知***联系方式,由其与***直接联系,但由于顶点公司的原因该事宜未能予以推进;没有安全员B证,***在其处挂证毫无意义,由于注销变更信息必须由本人办理,而***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因无本人操作一直毫无意义的挂在其名下;2017年3月,***联系其工作人员,其将相关情况予以告知,并让***自行处理挂名注销一事;其没有损害***姓名权的行为,其委托中介机构聘用符合条件的建造师,并按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中介机构将不符合条件***注册在其名下,其无过错,***应当向中介机构主张权利。
成都顶呱呱公司辩称,***于2016年即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根据相关规定,建造师在取得该证书后2年内必须注册于公司,且挂靠该证书有一定的收益,***不可能2016年至今不使用该证书;如果***2016年遗失该证书,挂失时登录系统即知证书已被使用,但***时隔三四年才主张证书收益,让人怀疑诉讼目的;***2016年5月即登报发布遗失声明,为何不将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注册资料同时挂失,***具有欺诈可能;其如果要为***办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必须了解***的完整信息,若非建造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供相关信息,外人根本无从获取,其有理由相信***系无条件委托他人办理挂靠注册。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016年2月18日,奥通公司(甲方)与顶点公司(乙方)签订《国家建造师聘用委托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在四川省范围内协调推荐聘用机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2人,甲方聘用乙方受委托协调聘用建造师使用年限为2年,乙方确保甲方建造师的证书在有效期内;乙方提供的初始建造师带有安全员B证。后顶点公司出具《委托书》,因公司集团内部业态发展,其不再继续履行于2016年2月18日与奥通公司签订的《国家建造师聘用委托合同》,委托成都顶呱呱公司继续完成。2016年5月24日,***在新闻晨报发布遗失声明,载明:“***遗失2014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证书,专业:机电工程,红色印刷号:00369084,声明作废”。同年6月30日,***获得上述证书的补发证件。2016年7月20日,成都顶呱呱公司提交***声明作废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将***注册为奥通公司名下一级建造师。2017年8月2日,奥通公司(甲方)与成都顶呱呱公司(乙方)签订《关于一级建造师聘用的补充协议》,载明:原《国家建造师聘用委托合同》乙方顶点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乙方承继,由乙方将两个一级建造师(带安全员B证)注册至甲方两年;因乙方无法联系到建造师***,甲方决定自己提供一名带有安全员B级的一级建造师。后***联系奥通公司要求其注销一级建造师注册,奥通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系统中,上报了***注销注册。2019年4月16日,***向奥通公司发送律师函。
另查明,新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于2018年10月22日试运行,该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个人版)载有:“新版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主要有哪些变化:……(2)个人和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需在新系统中进行实名认证。个人实名认证包括:现场认证、支付宝认证两种方式”。
以上事实,有遗失声明、国家建造师聘用委托合同、转款凭证、关于一级建造师聘用的补充协议、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系统、律师函、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个人版)、委托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成都顶呱呱公司未征得***同意于2016年7月20日将其注册为奥通公司一级建造师,成都顶呱呱公司虽称其从其他中介处获得***注册一级建造师的相关材料,并推测系***自愿将相关材料予以提供,***对挂靠在奥通公司知情,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成都顶呱呱公司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成都顶呱呱公司及奥通公司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载有***姓名的相关材料办理注册一级建造师的行为,构成了对***姓名权的侵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对***要求奥通公司及成都顶呱呱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奥通公司及成都顶呱呱公司该行为未对***个人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故对其要求奥通公司及成都顶呱呱公司在华西都市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对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奥通公司及成都顶呱呱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奥通公司及成都顶呱呱公司的可得利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赔偿责任为奥通公司及成都顶呱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未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奥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成都奥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成都奥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诗昕
人民陪审员 李厚明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