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2599号
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96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金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