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黎明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8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广告有限公司,住吉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广告有限公司(吕英武)人格权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执993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永光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李亚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帮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