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88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92456796。
负责人:邱正军,总经理。
被告:青岛新田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2H3BXE。
法定代表人:刘子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青岛新田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