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2119号
原告: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72X。
法定代表人:杨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峰,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8。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原告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262.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玲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