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2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1-2层、11-15层。
负责人庄灵君,行长。
被执行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号。
法定代表人许仕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美利造纸工业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贺岩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亿九千零四十九万零三百二十五元及利息和罚息(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五计算,按季结息,计收复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亿元未偿付的数额为基数,按在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五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百计算,按季结息,计收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五万九千三百八十五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如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过人民币六亿元,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就超出部分的债权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五十七万三千零八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五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李京耀
执行员 邢 军
执行员 郭树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