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48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施洋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吕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