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48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施洋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吕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