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02民初300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和解,代为申请司法鉴定,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祥诉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2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