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02民初300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和解,代为申请司法鉴定,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祥诉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2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