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24民初49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竹溪县交通局,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施洋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中庭国际17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与被告竹溪县交通局、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6元,减半收取9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