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竹溪县交通局、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24民初49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竹溪县交通局,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施洋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中庭国际17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与被告竹溪县交通局、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6元,减半收取9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