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3-18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7年1月8日出生,个体建筑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出生,个体建筑业主。
***、***的委托代理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审被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原审被告十堰市城区公路段公路养护中心。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上诉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原审被告十堰市城区公路段公路养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1)茅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十堰市城区公路段公路养护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了审限。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对工程量的分歧较大,应对工程造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1)茅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2元退还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