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民初1094号
原告:喻淑兵,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施洋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0374386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喻淑兵与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2022年5月10日,原告喻淑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喻淑兵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原告喻淑兵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