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107号之一
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易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峻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易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287元、公告费300元,由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基翔
人民陪审员 林立英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