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执恢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桥头工业园马家山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6500882M。
法定代表人:刘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5147.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