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桥头工业园马家山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6500882M。
法定代表人:刘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4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1929.4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