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2059号
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桥头工业园马家山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6500882M。
法定代表人:刘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廖健,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40元,减半收取21170元,由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沐敬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