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桥头工业园马家山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张启宏,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启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张启宏、***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启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张启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75056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