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2035号
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桥头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650088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0元,减半收取12060元,由原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