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71842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22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