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2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
申请人***和与被执行人安徽佳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30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据此,本案予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以强制执行结案。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