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140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经法院总对总查控后的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53864.8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德阳分行账号为10×××55_C300CNY、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海正广场支行账号为51×××87_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路支行账号为51×××17_1中的存款5953864.83元;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南支行账号为51×××30_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账号为51×××93_1中的存款,各账户冻结金额5953864.83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显琼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法官 助理  何松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