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1400号
申请人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53864.8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53864.83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显琼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法官 助理 何松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