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1400号之二
原告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纹江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引起的借名挂靠分包合同关系,借名挂靠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绵竹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显琼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