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保184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海正广场支行账号为5105××××0487_1的账户已销户;被申请人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账号为5100××××3893_1中的账户已销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