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博业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市博业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海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铃,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峡新能源建瓯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东游镇金狮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贝耀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纲,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泉,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广汉市博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都澳门路二段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萍,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四川海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北新街58号7楼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峡新能源建瓯发电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博业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海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2元,减半收取计182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夏 雯
审 判 员 刘冬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崔志强
书 记 员 郑瑞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