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博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广汉市博业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3民初2522号之一

原告:***,男,194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川省什邡市。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博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广汉市澳门路**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6882XT。

法定代表人:李庆,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博业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永强

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

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莉君

书记员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