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3087号
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组织机构代码
9L52000014413396K。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民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24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0203590791681To
法定代表人:宋加荣
第三人:贵州民生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卢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23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0203MA
6DXKYG1L。
法定代表人:苏勇
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民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民生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
人六枝特区民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5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民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
下价值2050万元的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钰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邓韵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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