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3民初3668号
原告:珠海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R。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敏,男,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117,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珠海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珠海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红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