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903号
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杭州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762088(1-1)。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润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5184332X5。
法定代表人:徐如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润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计3207.50元,由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书记员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