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627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安泰三路1078号(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33110178。
法定代表人:袁柏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D7DMXW。
负责人:谢正武。
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762088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
申请人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人民陪审员  高兴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方 芳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