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2368号
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杭州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762088。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正荣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南路8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71963955。
法定代表人:华根红,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正荣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皮小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欢欢
代理书记员 刘泰成